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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射用盐酸头孢吡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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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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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海南省海口保税区八号厂房
  • 生产商:海南灵康制药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123163
  • 规格:按C19H24N605S2计,0.5克
  • 储存:遮光、密闭,在干燥凉暗处保存。
  • 有效期:2年。

成分盐酸头孢吡肟。

功能主治 适用于治疗由对头孢吡肟敏感的细菌引起的成年人的中、重度感染,包括呼吸系统感染。(复杂性和单纯性)上尿路和下尿路感染,皮肤和软组织感染,包括腹膜炎和胆道感染在内的腹腔感染,败血症/菌血症和免疫力低下病人的发热。

用法用量 本品用于治疗成人和2月龄至16岁儿童上述敏感细菌引起的中重度感染,包括下呼吸道感染(肺炎和支气管炎),单纯性下尿路感染和复杂性尿路感染(包括肾盂肾炎),非复杂性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 展开>>

禁忌症 1.对头孢吡肟或L-精氨酸,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菌素有即刻过敏反应的病人禁用;   2.2月龄以下儿童慎用。

价格 6.3-7.9元

医保类型 医保乙类

药品属性 西药

注意事项 1.使用本品前,应该确定患者是否有头孢吡肟、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菌素过敏史。对于任何有过敏,特别是药物过敏史的患者应谨慎;   2.广谱抗菌药可诱发伪膜性肠炎。在用本品治疗期间患者出现腹泻时应考虑伪膜性肠炎发生的可能性;   3.本品所含精氨酸在所用剂量为最大推荐剂量的33倍时会引起葡萄糖代谢紊乱和一过性血钾升高;   4.对肾功能不全(肌酐消除率≤60ml/min)的患者,应根据肾功能调整本品剂量或给药间歇时间;   5.本品与氨基糖苷类药物或强效利尿剂合用时,应加强临床观察,并监测肾功能,避免引发氨基糖苷类药物的肾毒性或耳毒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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