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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百袋药身高不见长增高药原是发育补钙药

时间: 2013年10月08日 11:45  编辑: 求医网

  使用百袋增高药身高丝毫不见长

  家住湖北省红安县的潘先生今年27岁,身高只有160厘米,一天,他看到某杂志和某文摘上由广州一家医疗医疗门诊部做出的增高广告后,于2003年8月8日到这家门诊部就诊,主诊的医生林某为其开出药名为增高王子的药物l80袋,收取费用2595元,并给潘先生开出了“康复信誉卡”。

  潘先生满怀希望地服用了医生开出的药物,但身高却并没有像自己希望地那样长高,至今测量仍为1.60米。一怒之下,潘先生将该医疗门诊部告上了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诉讼请求一审被判驳回

  潘先生提出上诉后,他向原天河区法院提交了强效增高生长素的药物样品,但其未能向法院提交该样品是被上诉人开出的证据,也未能向该院提交被上诉人的门诊病历予以证明。而被上诉的门诊部则认为,他们从未使用过潘先生提供的药品,且与广告上所称的药品也不相符。

  天河区法院认为,潘先生到被上诉门诊部就诊,该门诊部的医生为其诊治,并开出名为增高王子的药物给其服用,由于潘先生向法院提交的药物样品是强效增高生长素,与被上诉人广告上所称的药品也不相符,又未能向法院提交该样品是被上诉人开出的证据,也未能向法院提交被上诉人的门诊病历予以证明,因此其要求这家门诊部赔偿药费5l90元、误工费1500元、交通费600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均不予支持。并判决驳回潘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受理费550元由潘某负担。

  “增高王子”原是幼儿发育补钙药物

  判后,潘某不服原审判决,他认为,这家门诊部是个体门诊,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其无权配备增高类的非常用、非急救类的药品,其向患者销售配备这类药品本身就是违法的,而其宣称向上诉人提供的药品“赖氨酸磷酸氢钙颗粒”(待批准的商标为“增高王子”)适应症是“用于促进幼儿正常生长发育,以及妇女及孕妇补充钙质”,明显不适用于像他这样成年的男性。如果真的对他使用了,那也是一个有严重的过错的行为。

  潘先生还认为,这家门诊部明知现阶段医学根本就无法令成年人明显的增高,却违法刊登广告宣称“确保一个疗程增高5-25厘米”,还为他开出一份“康复信誉卡”,承诺上诉人将长高6-8cm.但自己经长时间治疗却毫无效果,身高依然是那么高。他表示,这家门诊部的行为不但已是严重的违约,也已构成欺诈,依法其应承担赔偿的责任。

  举证不能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查明,潘某到被上诉人处就诊,被上诉人接受并为其进行诊治,双方对此事实没有争议,故双方构成了医疗服务法律关系,应受有关法律法规调处和保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诉讼原则,潘某提出被上诉门诊部在治疗过程中构成违约和欺诈,造成其损害应给予赔偿的主张,因此,他应承担举证责任。但他在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药物样品是“强效增高生长素”,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该样品是被上诉门诊部开出的药品,亦未能向法院提供被上诉门诊部的门诊病历加以证明。

  因此,法院认为,潘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原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并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受理费550元由潘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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