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去正规医院麻烦,病人选择了“黑诊所”看病,却因此丧命。7月17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判决“黑诊所医生”叶洪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万元。
现年64岁的叶洪只有初中文化程度,没有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他却在乌市九家湾五队兴荣二巷开了一家名为“洪昇”的诊所。
2011年10月4日20许,55岁的杨斌因感冒、胸痛,在侄子王春的陪伴下来到“洪昇”诊所就诊。王春在法庭上回忆,当时叶洪给杨斌量了体温,并建议他去医院治疗。可杨斌嫌去医院太麻烦。于是,叶洪便给杨斌肌肉注射了2mml柴胡注射液针剂。
“我陪叔叔打完针后离开诊所,到附近的饭馆吃饭。”王春说:“叔叔吃了一口米饭就栽倒在桌上,还没到医院人就不行了。”经医生诊断,杨斌因冠状动脉阻塞,各脏器组织缺血缺氧,脏器功能衰竭死亡。
经新疆司法鉴定所鉴定:叶洪在杨斌的诊疗过程中,无柴胡注射液适用医学指征,使用前和使用后均未能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该过错不排除在杨斌自身较重的心脏病的基础上,诱发和加重了原有疾病的发生导致其死亡的可能性,与死亡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杨斌自身较重的心脏疾病是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医疗过错行为是其死亡的次要原因,过错参与度可综合考虑为25%。事发后,叶洪向杨斌亲属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
法院认为,叶洪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非法行医,造成杨斌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
我国刑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规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承办法官向记者介绍,叶洪应对杨斌的死亡结果承担法律规定的刑事责任,但其过错参与度仅为25%,与“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法律规定罪刑不相适应。
另外,叶洪已赔偿杨斌亲属5万元的经济损失,可对其减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