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违法广告药品“注射用抗乙型肝炎转移因子”、“肝速康胶囊”、“桂龙药膏”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地、州、市(米东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药品广告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法发布药品广告行为,确保药品广告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现决定对在大众媒体发布处方药品广告和任意夸大药品适应症状或功能主治,不科学表示功效,利用患者名义和形象作疗效证明的“注射用抗乙型肝炎转移因子”(武汉海特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S10980005)、“肝速康胶囊”(淄博开发区亚太制药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20055670)、“桂龙药膏”(广西邦琪药业有限公司生产,国药准字Z45022017)广告药品采取以下行政强制措施:
一、即日起对“注射用抗乙型肝炎转移因子”、“肝速康胶囊”在全疆范围内一律采取下架停售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辖区内能收看到乌鲁木齐电视台新闻频道以及在当地媒体转载刊播该违法药品广告的区域从即日起对“桂龙药膏”一律采取下架停售和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二、责令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在原广告发布媒体相同时段(电视药品广告)按照区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违法药品广告更正标准》要求发布更正启事,以消除影响;发布更正启事次数不得少于2次。
三、违法发布药品广告的企业按要求发布更正启事后,应向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解除行政强制措施的申请及发布更正启事的媒体原件(电视广告提供光盘)。
四、请各地及时反馈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结果。